一審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王某合伙在樂山市市中區(qū)鳳凰路北段經(jīng)營一家名為“街沿坎”的火鍋店。二人為該店實際管理人,分別持股80%、20%,且被告人張某為該店負責人。火鍋店開業(yè)前,二人一同前往重慶學習炒料技術與提煉“老油”(地溝油)技術。開業(yè)后,為增添食品味道和節(jié)約成本,二人利用該技術從顧客食用后的火鍋湯底中提取牛油成分,進行提煉并熬制出所謂的“老油”,再將“老油”進行配料后繼續(xù)提供給顧客食用。
2019年,二人又將提煉“老油”技術教給火鍋店員工,即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楊某某在學成后就負責為該火鍋店提煉加工“老油”,而另一被告人范某某則從已食用的火鍋湯底中掏撈牛油為其提供原料?!袄嫌汀碧釤捈庸ね瓿珊蟊氵\送至火鍋店大堂,由火鍋店服務員將“老油”進行配料提供給顧客食用。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街沿坎”火鍋店以每鍋人民幣48元的價格向顧客銷售“牛油麻辣全鍋底”以及用“牛油麻辣番茄濃湯”、“牛油麻辣牛骨原湯”搭配的鴛鴦鍋牟取利益,每鍋以配置2斤、1.2斤不等重量的“地溝油”底料供顧客使用。期間,該店總計銷售5563鍋(使用約9000斤“地溝油”),扣減優(yōu)惠金額,實際銷售獲利19.54萬元。
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王某指使被告人楊某某、范某某將顧客吃剩的鍋底油回收后加工提煉“地溝油”,并加入火鍋底料中供顧客食用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規(guī)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張某等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且,張某等四名被告人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較長、數(shù)量較大,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火鍋中添加“地溝油”,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法者必須為自己的無良行為買單。
法官提示
根據(jù)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頒布的《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guī)定,“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和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