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jīng)查,2022年1月24日,當事人在其經(jīng)營的德克士餐廳后廚加工場所被查見有4包“預拌粉炸雞脆漿粉L06”(生產(chǎn)日期:2021年07月17日,保質期:180天)、1包“預拌粉脆漿粉”(生產(chǎn)日期:2020年09月19日,保質期:180天)超過了保質期。該兩款粉用途一樣,都是用于炸雞食品油炸前的上漿步驟,只用于加工“咔滋脆皮炸雞”和“咔滋脆皮手槍腿”這兩款食品。1包過期的“預拌粉脆漿粉”同批次產(chǎn)品超過保質期之后的使用情況無法確認。4包過期的“預拌粉炸雞脆漿粉L06”保質期至2022年1月13日,從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間,當事人使用該款過期預拌粉加工上述兩款炸雞食品,具體使用量無法計算。5包過期的預拌粉當事人已自行銷毀。至案發(fā)期間,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經(jīng)營貨值金額5629.77元,違法所得5542.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有關規(guī)定,構成了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經(jīng)營的行為。
根據(jù)《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款的有關規(guī)定,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5542.5元;二、罰款36000元。